常見問題

依據『勞動契約』有關休假規定,並無規定外籍勞工休假日、例假日,一定要為假日,雇主可自行斟酌指定外籍勞工休假日、例假日。 

外籍勞工若被雇主積欠工資時,可申請墊償工資,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均與本國勞工相同,申請墊償經勞保局核定後,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帳戶,若外籍勞工已回國,勞保局將透過該國在台灣分行匯款,均不另收匯費。

看護工部分不適用勞保,須透過勞工局等相關機關協商處理。 

1.投保單位僱用外籍勞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加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及投保薪資均應填寫完整,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
姓名:可就英文姓名或中文姓名擇一填寫,但如填寫中文姓名,則所檢附之核准工作函或聘僱外國人名冊亦應加註中文姓名,以憑核對。
身分證號:此欄位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出生日期:依護照所記載出生年月日,換算為民國年填寫。
投保薪資:依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填寫申訴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0EB7271E52214A37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資料來源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1D189B7BE4B7F652


聘僱家庭看護外籍勞工許可期間在104年8月31日前,依據104年3月28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可申請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雇主需檢具申請書(可於官網下載)及資格證明文件(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或區公所開立)主動申請,申請資格及對應繳納數額如下:
1. 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每月新臺幣(下同)600元(每日20元)。
2.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3.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一般身分係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調整申請注意事項:
1.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起「3年內」向本部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數額繳納。
2. 如有多名外籍勞工需分案提出申請。(申請書已註明)。

聘僱家庭看護外籍勞工許可期間在104年9月1日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本部自105年11月7日起,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原則上由本署主動通知,雇主可免申請,但雇主如對免繳期間有疑義,須檢具疑義期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復。且雇主若有資格喪失情事,本部亦將通知雇主重新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資料來源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ADC0842ACA96A11D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繳驗證件:
1、 遷入登記:繳驗護照、外僑居留證及最近一年內之2吋照片1張,核對並填寫新住址(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租賃契約)後退還證件。
2、 個人資料異動登記:繳驗護照、外僑居留證、最近一年內之2吋照片1張及異動證明文件(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證明書及外勞轉換工作地點核准函)。
核辦天數:10天(重新製卡;費用新台幣500元)。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