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依據『勞動契約』有關休假規定,並無規定外籍勞工休假日、例假日,一定要為假日,雇主可自行斟酌指定外籍勞工休假日、例假日。 

外籍勞工若被雇主積欠工資時,可申請墊償工資,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均與本國勞工相同,申請墊償經勞保局核定後,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帳戶,若外籍勞工已回國,勞保局將透過該國在台灣分行匯款,均不另收匯費。

看護工部分不適用勞保,須透過勞工局等相關機關協商處理。 

1.投保單位僱用外籍勞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加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及投保薪資均應填寫完整,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
姓名:可就英文姓名或中文姓名擇一填寫,但如填寫中文姓名,則所檢附之核准工作函或聘僱外國人名冊亦應加註中文姓名,以憑核對。
身分證號:此欄位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出生日期:依護照所記載出生年月日,換算為民國年填寫。
投保薪資:依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在新外勞入境前就必須告知公司的規定以及違規處分,若情節嚴重可將其遣返,雇主也需明確告知外勞,煽動者即使沒有參加違規行動也會受嚴厲處分,(外勞若違反規定時,雇主也一定要落實處分,以便新進外勞能確實了解工廠的態度及作法)。

 勞動部外勞管理組指出,貨車駕駛屬於職業駕駛工作的一種,屬於運輸業,製造業引進外勞就是製造工,僅能在工廠工作,不可駕駛貨車外出從事貨運工作,否則就是指派從事許可外的工作,雇主已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可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款。

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5條第1款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又目前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6.5%,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各行業性質分別訂定。 

◎依原就業保險服務法第43條第5項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時,不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91121日公布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該項規定已經刪除。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於該法公布生效(91123日)後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備書件如下: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書被保險人蓋章欄位,如外籍人士以中文名字加保,應加蓋印章,如係英文名字加保,以簽名辦理)。
◎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申請人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