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可享七天年假,但因外籍幫傭/看護工是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前返家,較為恰當。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家中執行工作,而不能替雇主以外的人工作。
若雇主違反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
15萬以上~75萬以下罰款,並廢止其招募許可之一或全部。

依據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29日生效,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外勞人選,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向勞動部辦理轉換申請,按照規定送件程序即可,不需要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可以。因為申請看護工是以受照顧者為主,只要有受照顧的條件,都可以依相關法令提出申請,所以同一個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照顧不同的病人,但同一個病人則不可以給不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外籍勞工看護工,工作滿一年則有七天特休,外勞可選擇在台或是回自己國家休假,如果外勞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機票費、接送機費)則外勞要自行負擔,但在外勞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無法再入境。 

在新外勞入境前就必須告知公司的規定以及違規處分,若情節嚴重可將其遣返,雇主也需明確告知外勞,煽動者即使沒有參加違規行動也會受嚴厲處分,(外勞若違反規定時,雇主也一定要落實處分,以便新進外勞能確實了解工廠的態度及作法)。

 勞動部外勞管理組指出,貨車駕駛屬於職業駕駛工作的一種,屬於運輸業,製造業引進外勞就是製造工,僅能在工廠工作,不可駕駛貨車外出從事貨運工作,否則就是指派從事許可外的工作,雇主已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可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款。

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5條第1款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又目前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6.5%,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各行業性質分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