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般企業申請進用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外籍勞工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受益人在國外未便來台領取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委託代領轉發。亦可匯入受益人金融機構帳戶,惟該帳戶亦需經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幫外籍勞工辦理直接聘僱,外籍勞工則無須付擔高額的海外仲介費,以及國內服務費用;但是辦理直聘的缺點是所有文件都必須雇主自行辦理,而且之後外勞要是有發生問題,有可能造成雇主自行無法處理的麻煩。 

不可以。工人雖然假期結束,尚未返台工作,不能因為假期結束沒能回台灣工作,而馬上向勞動部提出遞補申請,而必須等到重出入境的有效日期過後,才能向勞動部提出遞補事宜。 

勞動部通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轉出的外籍勞工在還沒找到新雇主前,仍算在原雇主名下,原雇主仍需繳交就業安定費。


外籍移工入境後3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於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按所得之6%扣繳。

已住滿183天以上者,當年度免扣繳稅金,但仍須申報薪資所得。
如本年度離境,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則應先按月扣繳6%,後續有再入國工作,居留天數住滿183天以上者,可於隔年度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