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雇主關廠、歇業錏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1.看護工-雇主為中低收入戶者,可申請免繳就業安定費。
2.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法陳報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表示,服務費是為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外勞去醫院看病不是所謂的就業服務業務,因此其所需的交通費應由外勞自行負擔;但雙方應講清楚,以免被投訴超收費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2條規定,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仲介每月向外勞收取1,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服務費,其所包含的交通費是指外勞初入境與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也就是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往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其交通費,另轉換雇主時的交通費亦包含在內;若是去醫院的交通費或是返鄉度假的交通費等不屬於就業服務事項的業務,外勞需自行負擔交通費。


1、外國人入國前:首聘雇主應於獲發招募許可後(初次招募為主)至申請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2、在臺接續聘僱前:首聘雇主有在臺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變更雇主事由,應於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前完成講習。


講習內容為60分鐘之數位教材,內容包括: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事項、外國人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


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夫、妻。
(2) 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女)。
(4)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下列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2) 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


自105年7月1日起雇主或代雇主講習人員可直接至「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網址:http://etraining.wda.gov.tw)參加網路講習,或線上預約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之講習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