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外國人入國前:首聘雇主應於獲發招募許可後(初次招募為主)至申請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2、在臺接續聘僱前:首聘雇主有在臺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變更雇主事由,應於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前完成講習。


講習內容為60分鐘之數位教材,內容包括: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事項、外國人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


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夫、妻。
(2) 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女)。
(4)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下列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2) 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


自105年7月1日起雇主或代雇主講習人員可直接至「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網址:http://etraining.wda.gov.tw)參加網路講習,或線上預約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之講習時間及地點。


1、臨櫃講習時雇主或代講習人員,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參加講習人員可於聘前講習系統上先行預約,於預約時間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利用電腦設備及場地,進行1小時的聘前講習。講習實施時間為平常上班時間。

 

2、參加聘前講習的雇主或代雇主講習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代雇主講習人員,除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另出具與被看護者(被照顧者)符合親等關係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核對後,始得參加講習。

 

3、聘前講習完成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國內承接及經由國內合法申請管道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承接「已在台工作,但原雇主家可能因為被照顧人已康復或經濟等因素無法繼續聘用而辦理轉出的家庭」的外籍移工。此方式聘僱的手續時間比從國外直接引進約縮短6週的時間,國內承接聘用的外籍移工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新雇主申請的招募工作時間,一般法定許可是3年工作時間。如果雇主使用遞補招募函,則以遞補時間為主;辦理國內承接手續,雇主可選擇的人選是依政府公告轉出的外籍移工為主。 

雇主若要指派移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則須事先經過勞動部報備許可。但外籍移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兩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限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仲介公司會依據「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協助製作薪資表,並由雇主及外籍幫傭/看護工各執一份,每月發薪資時雇主須依據該薪資表發放外勞薪資,並於交付後由外勞簽收;雇主可協助外勞開立銀行帳戶,將外勞薪資存入其個人帳戶內,另雇主亦須依據薪資表,協助外勞處理支付國內仲介服務費、國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