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得拒絕,但是可以討論方便休假得時間,例如農曆過年、連休假日多的時候。


‧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勞動部規定,雇主需檢附印有中文字及該外勞國籍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其中需寫明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給外勞收存。同時僱主也可以保留外勞簽名或蓋印簽收的收據,做為發薪憑證。

外勞要先到移民署繳納罰款,未繳納前是無法離境的(持工作簽證者離台時須繳驗居留證),繳完罰款後限期離境。另外;居留證過期的罰款,是依照過期之期間累計,所以過期越久,罰款越高。

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後,雇主可提出與外勞續聘,外勞免回國即可在台辦理新的3年工作許可手續。
受聘僱之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勢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可以再入國工作,惟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14年。

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屆滿三個月仍未查獲,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算三個月後的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

工廠部分:通報機關屆滿六個月後的六個月內可申請遞補。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以後,因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刪除女性妊娠檢查之禁孕條款如在台灣期間受孕,不得遣返,但若是入境前受孕仍可遣返,可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視個案而訂。 

雇主可以先跟聘雇之外勞了解需要借錢的原因,因為外勞有可能是家中發生緊急狀況,需寄錢回家應急,並要時可請仲介公司代為了解事由原委。因為若是外勞是因家中有緊急事故也必須回家處理,有可能不再返台,雇主若是有借錢給外勞,那麼能取回借款的機會就變得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