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填寫申訴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0EB7271E52214A37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資料來源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1D189B7BE4B7F652


聘僱家庭看護外籍勞工許可期間在104年8月31日前,依據104年3月28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可申請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雇主需檢具申請書(可於官網下載)及資格證明文件(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或區公所開立)主動申請,申請資格及對應繳納數額如下:
1. 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每月新臺幣(下同)600元(每日20元)。
2.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3.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一般身分係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調整申請注意事項:
1.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起「3年內」向本部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數額繳納。
2. 如有多名外籍勞工需分案提出申請。(申請書已註明)。

聘僱家庭看護外籍勞工許可期間在104年9月1日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本部自105年11月7日起,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原則上由本署主動通知,雇主可免申請,但雇主如對免繳期間有疑義,須檢具疑義期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復。且雇主若有資格喪失情事,本部亦將通知雇主重新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資料來源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ADC0842ACA96A11D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繳驗證件:
1、 遷入登記:繳驗護照、外僑居留證及最近一年內之2吋照片1張,核對並填寫新住址(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租賃契約)後退還證件。
2、 個人資料異動登記:繳驗護照、外僑居留證、最近一年內之2吋照片1張及異動證明文件(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證明書及外勞轉換工作地點核准函)。
核辦天數:10天(重新製卡;費用新台幣500元)。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因外國人出國資料傳輸問題,如雇主收到勞動部核發返鄉外國人離境備查函致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請於外國人入國後,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勾選「H、外國勞工恢復聘僱許可」欄位及填寫相關資料,即可向本部申請恢復聘僱許可。


原雇主如於外籍勞工期滿後繼續聘僱,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原雇主如於外籍勞工期滿後不再繼續聘僱,且轉由新雇主期滿接續聘雇,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勞動部將另以函釋補充說明。


1.勞動部將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明定雇主於期滿前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繼續聘僱,審查通過後即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

2.聘僱許可期限屆滿3年時,雇主可以選擇繼續聘僱該外籍勞工或不續聘。因此,雇主仍保有汰換不良勞工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