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聘僱外籍幫傭/看護工作其他工作是違反就業服務法。根據規定,所有外籍幫傭/看護工均只限服務勞動部核准之雇主。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或是否已取得雇主同意,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依據勞動部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海外申聘作業,並向勞動部通報撤銷核准,雇主部份協議付清海外發生費用即可。 

雇主與仲介公司間之委任契約,始於簽約交付文件,終止於外籍幫傭/看護工解約離境;若雇主要更換原仲介公司,可以請新委任的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死亡發生時,先通知仲介公司說明狀況,依聘雇契約,勞雇雙方可終止契約,仲介公司並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協助將外勞辦理轉出作業。

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可享七天年假,但因外籍幫傭/看護工是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前返家,較為恰當。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家中執行工作,而不能替雇主以外的人工作。
若雇主違反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
15萬以上~75萬以下罰款,並廢止其招募許可之一或全部。

依據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29日生效,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外勞人選,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向勞動部辦理轉換申請,按照規定送件程序即可,不需要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可以。因為申請看護工是以受照顧者為主,只要有受照顧的條件,都可以依相關法令提出申請,所以同一個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照顧不同的病人,但同一個病人則不可以給不同申請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