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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轉泰辦處公告

轉泰辦處公告泰國簽證及入境須知

張貼日期:2020-02-12 (更新日期:2020-02-07)


【2020年3月20日更新】:

一、 根據泰國衛生部3月20日上午記者會資料,武漢肺炎感染確診病例已新增50例,包括與病例接觸的41例及境外移入數例,迄今確診病例已總計322人,在院隔離治療病例獲准出院計43人。

二、 為防止泰國疫情大規模擴散,泰國民航局府於3月19日公布最新措施,自3月22日零時起所有入境泰國的外籍旅客在出境機場辦理登機作業時,都必須出示未感染武漢肺炎的醫驗證明(須於出發前72小時內由檢驗的醫療院所開具),及必須出具針對武漢肺炎給付額度至少10萬美元的保險證明,才能獲取登機證。入境泰國旅客(含泰國國籍)必須同意、遵守國際傳染病控制關卡常駐傳染病控制工作人員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隔離、醫學隔離、症狀觀察等。

三、 上述新措施另規定,泰國國籍人士必須持有醫生開具的適合搭機返泰的醫驗證明,以及泰國外交部、泰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泰籍公民返國說明信。若旅客無法按規定出示相關文件,航空公司則將不予核發登機證。

四、 有關取得未染武漢病毒的醫驗證明,目前台灣政策為,一般民眾未出現武漢肺炎症狀或非屬風險族群或追蹤名單,醫院無法對上述群眾進行篩檢並開具醫驗證明。

五、 泰國內政部為防範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擴散,宣佈暫停包括台灣在內19個國家及地區的落地簽證待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台北)已公告,自3月13日至9月30日止,暫時停止受理臺灣民眾申辦落地簽証,需要赴泰國的民眾,應到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台北)申辦簽證。有關申請赴泰簽證相關事宜,請洽該處瞭解。

六、 駐泰國代表處持續與泰國各界保持密切聯繫,蒐集瞭解泰國疫情進展。有關各界獲取泰國疫情訊息管道,建議以泰國衛生部正式新聞稿、官方網站訊息及本處公告為主。

七、 關心疫情的台僑胞可參考「臺灣/泰國疫情說明網」(http://COVID- 19.Taiwan-Thailand.Net),或加入「臺僑胞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資訊」Telegram頻道:iTaiwan119,以獲取泰國疫情及防疫措施最新資訊。有關先前設立的「臺僑胞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資訊」所有LINE群組運作至本(109)年3月31日後暫停,請大家多家利用Telegram頻道:iTaiwan119。

八、 如果需要諮詢泰國疫情或防疫措施,可以聯繫駐泰國代表處急難救助專線LINE或Telegram帳號:Taiwan119。


簽證資訊:

1.鑒於泰國機場移民單位對於落地簽證及機場入境之管制趨於嚴格,國人赴泰宜先辦妥簽證,倘需辦理落地簽證,務請向「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確認申請泰國落地簽證條件。

2.電子簽證新制(e-visa):「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於109年2月5日公布暫緩對臺實施電子簽證新制,詳情請參閱「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網頁公告(http://www.tteo.org.tw/main/zh/bulletin)

3.落地簽證(Visa on Arrival):申請地點:旅客通關大廳2樓(2nd Fl. of Passenger Terminal)\\r\\n需備證件:

●有效期限6個月以上之護照

●出示已確認之自抵泰日起算15 天內之離境機票

●填妥入出境表格(Immigration Card-T.M.6)

●最近6個月拍攝之4×6公分照片一張、填寫簽證表格

●旅客須出示在泰期間足夠之生活費,每人或每一家庭適當金額(國人可提供載有申請人姓名的存摺首頁及餘額頁影本作為證明)。

●泰國內閣會議於2019年8月20日決議再度延長免收落地簽證費(2,000泰銖)措施予臺灣等可申請落地簽證之國家至明(2020年)4月30日止。

4.落地電子簽證(Visa on Arrival Online):\\r\\n申辦方式:前往泰國觀光之申請人需至泰國移民局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th)網頁左側之「Online Application for visa on arrival」項下,依欄位逐一填寫表格,線上申請成功將取得簽證申請號碼(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TRN)。

之後請將TRN列印出來隨身攜帶,於抵達泰國蘇旺納普國際機場後向申請落地簽證處之移民官出示及繳費即可取得落地簽證。換取地點:旅客通關大廳2樓(2nd Fl. of Passenger Terminal)需備證件:

●有效期限6個月以上之護照

●簽證效期自抵泰日起算不超過15天

●出示已確認之自抵泰日起算15 天內之離境機票

●需填報在泰國可以被查詢地址

●旅客須出示在泰期間足夠之生活費,每人或每一家庭適當金額(國人可提供載有申請人姓名的存摺首頁及餘額頁影本作為證明)。

注意事項:

●以上證件如有任何一項不符規定,或是申請人曾被泰國政府列入黑名單,或申請人無法明確提供在泰期間的住宿地點或飯店訂房資料等可疑情形,簽證官有權力不發給簽證。

●落地簽證之停留期限為首次入境起算15天,倘因故欲延長停留期限可向泰國移民局及其服務站申請,第一次延長申請可獲停留7天,不受理第二次延長申請。

5.鑒於泰國各類(含落地)簽證申辦規定時有異動,國人宜於行前再向「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確認,該辦事處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206號1-3樓,電話:02-27752211,傳真:02-27403300。

入境需知:

1.取得在泰停留許可並擬在泰停留逾90天之外籍人士,需每90日以親自通報、委託他人、或透過掛號郵件等方式就近之移民局辦公室通報居住資訊,自2015年4月1日起亦可以網路通報。更多資訊請參考泰國移民局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th。

2.國人在泰逾期停留,罰款一天為500銖(最高20,000銖),赴泰國人請注意自已簽證效期。另泰國政府針對在泰逾期停留超過90天以上之外國人實施新管制措施如下:(1).主動向移民局自首者:逾期時間超過90天至1年以下者,1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逾期時間超過1-3年者,3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逾期時間超過3-5年者,5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逾期時間超過5年者,10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2).被移民局抓獲者:逾期1年以下者,5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逾期1年以上者,10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3.海關人員不會一一檢驗每位旅客行李,但會依國際慣例抽檢,請國人配合。\\r\\n4.旅客入出曼谷國際機場海關時,倘攜帶需申報之物品,務必填寫海關申報表(Passenger Declaration Form-No.211)並主動提交海關櫃臺,違法者可能會遭逮捕及沒收物品。

5.嚴禁攜帶物品:麻醉劑、毒品、色情書刊、武器及盜版著作物品。

6.免申報物品之限制:每位旅客得攜帶酒精成分物品1公升1瓶,及200支香煙或250克煙草商品。旅客如果攜帶超過以上規定數量又無法出示合法許可證明,所攜物品將遭全數沒收,並處以重罰。

7.同一團體如有購買煙酒,請各自取得收據,請勿交由一人攜帶,應在規定之數量內分由各購買人攜帶出關。

8.泰國海關廳(Thai Customs)於2018年3月5日就旅客出入境泰國措施刊載新公告,要點如下:

(1).入境泰國旅客倘需要在泰國境內轉機前往國內其他機場,其行李得於最終目的地機場再做開箱檢查或課稅。

(2).要求自泰國出境旅客倘攜帶價格昂貴之照相機、攝影機、手錶、筆記型電腦等物品,應於出境時向海關人員申報,申報人於申報時提交兩張物品照片(其中包含顯示物品型號及序號之照片),海關人員於登記後發放證明予申報人,以便申報人攜帶該等物品返回泰國時,可憑持避免遭海關人員誤認為新攜入物品而遭課稅。(註:此項要求主要係針對長期在泰居留且經常出入境泰國之泰籍或外籍人士之提醒措施,並無相關罰則,對於一般持觀光簽證來泰之外籍旅客並無影響)

(3).入境泰國旅客得攜帶之私人或專業用商品總值,由原先之不得超過10萬泰銖,改為不得超過20萬泰銖。\\r\\n9.泰國財政部2007年12月6日頒佈規定,任何人攜帶外幣入出境泰國,金額超過2萬美元需填寫申報單並向其海關申報。入境旅客攜帶之泰銖現金無上限,但出境上限為5萬泰銖現金,超過以上數額之現金需要向海關申報。\\r\\n10.在泰國購買體積較大需特別包裝之佛像、古董、藝術品 (小型紀念品除外 ),一定要先向有關主管機關或商店取得「輸出許可證明」,以便在離境時提交海關檢查。


過境轉機:待確認


資料來源:駐泰國台北經際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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