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9-01-01

108年1月起薪資、加班費及勞健保計算方式參考

(適用對象:事業類、機構類 外籍勞工)


※雙方約定的工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給付薪資為 $23,100元

(108/1/1基本工資23,100元),每周40工時。

( 換算每小時工資23,100/30/8=96.25元 )

工作日延長工時 加班費 →

前1~2H為 96.25*4/3=129  (96.25*1.34)

第3 H起為 96.25*5/3=161  (96.25*1.67)

休息日延長工時 加班費 →(休息日 出勤時數一律納入 第32 條 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46H) )

前1~2H 96.25*(4/3) =129  (96.25*1.34)

後3~8H 96.25*(5/3)=161  (96.25*1.67)

第9個小時起為每小時96.25*(8/3)=257  (96.25*2.67)

星期六上整天,加班8H,加班費為 $1,224

國定假日延長工時 加班費→ ※(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內不列入46小時內)

加班一天770元 (23,100/30)

第9小時開始 同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

   

例假日加班: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出勤。除發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 仍須給一日工資,另再加一天補休。


請假扣薪

月薪 $23,100 ,請事假一天扣薪 $770 元--1年不能超過14天

月薪 $23,100 ,請病假一天扣半薪 $385 元--1年不能超過30天

勞健保

108年度雇主負擔外勞負擔

勞保費1,617462

健保費1,047325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

健康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受僱者適用(108.1.1生效)


※法令依據及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罰責:(勞基法第十一章)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加班的必要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能延長工作時間。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勞工延長的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適當的休息。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勞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參考網站: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index_2.html#holidaySet=NaN%2CNaN%2CNaN%2CNaN%2CNaN%2CNaN%2CNaN&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monthlyPay=36000&regularDayOffWorkReason=disaster&specialDayOffWorkReason=specialLaborAgree&workhours=8%2C8%2C8%2C8%2C8%2C0%2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