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1
行政院修法 禁雇主或仲介保管勞工護照身分證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一、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
二、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