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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家事類移工,定期繳交就業安定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資訊


Q1
: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寄送、繳費期限及逾期繳納等問題。

  1. 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 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寬限期滿日(每年2月、5月、8月、1125+30日為寬限期滿日,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 如已逾繳納寬限期滿日,仍可持原繳款或催繳通知單至各繳款通路繳納,並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Q2: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雇主聘僱外國人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請參考以下資訊: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Q3: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及申辦方式。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如具下列任一社會福利資格,則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1. (1)低收入戶。

    2. (2)中低收入戶。

    3.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若符合中低收入或低收入資格者應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2.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文件影本,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Q4:聘僱移工繳納就業安定費期間說明。

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Q5:就業安定費都已經繳清了,為何還是收到滯納金?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然該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並於再下一期張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Q11: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移工已經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