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期滿續聘 勞動部:許可生效才能引進
2018-12-26 15:12 中央社 記者余曉涵台北 26 日電
勞動部今天提醒,雇主聘僱外勞的聘僱許可期滿前,如果已經取得新的續聘許可,須等到聘僱許可生效後,才能引進新的外勞,否則將挨罰新台幣 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
近期有多名雇主在原聘僱的外勞期滿之前,就取得新的續聘許可,但卻在續聘許可生效前,就引進新的外勞,而違反相關規定,被裁處 6 萬元到 30 萬元罰鍰。
對此,勞動部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在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指出,法規中的但書指的是聘僱許可生效後,才是合法行為,因此近期有多名雇主在取得續聘許可後,就引進新的外勞,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勞動部舉例,雇主原聘僱外籍勞工 A 君聘僱期限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止,以其他招募函的有效名額經勞動部在 107 年 11 月 1 日核准自 107 年 12 月 1 日起期滿續聘 A 君,雇主在 107 年 12 月 1 日 A 君期滿續聘未生效前,又以 A 君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在 107 年 12 月 1 日前引進新聘僱外籍勞工 B 君,就會造成同一招募許可的名額有兩名外籍勞工同時在台受雇主聘僱的情形,而違反雇聘辦法第 20 條規定。**這個案例指的是續聘的外勞不是用本身的重招配額去辦理續聘,而是使用其它配額,所以他本身的配額如要引進新外勞需等到續聘外勞續聘聘期開始才能引進新的外勞。
勞動部表示,案例中 A 君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招募許可名額才會空出,若提前引進新聘僱外國人會違反雇聘辦法第 20 條規定,除了罰鍰外,還將廢止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及中止引進。